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民初5067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进白,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辉,咸宁高新区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金达,被告***的堂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泉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707895625。
法定代表人:林辉述,闽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070202407。
法定代表人:黄锐,安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安居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闽泉公司、安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闽泉公司、安居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闽泉公司、安居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闽泉公司、安居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