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991民初356号
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