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7民初2204号
原告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艳梅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20日,原告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需将被告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东岩实业有限公司、嵩明县立新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瑞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县善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艳梅
书记员 毕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