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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超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1137号
原告浙江盛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盛超建设有限公司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盛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旦颖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邵 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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