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431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中山市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乐群龙阳路30号1幢1604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D1L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鲁班大厦1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351540。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市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38号E区E4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K2TK4E。
法定代表人:魏浙。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佛山市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9日以被告中山市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