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匠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3670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黄辉,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毕妙珠,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曾小波,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卢勇,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黄海燕,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江少凤,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简耐生,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李国华,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何曦,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钟玉兰,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以上十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婷,广东诺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工匠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笔架山路182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4Q1P7D。
法定代表人:李昌泽。
原告***、***、黄辉、毕妙珠、曾小波、卢勇、***、黄海燕、江少凤、简耐生、李国华、何曦、钟玉兰与被告广东工匠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辉、毕妙珠、曾小波、卢勇、***、黄海燕、江少凤、简耐生、李国华、何曦、钟玉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工匠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辉、毕妙珠、曾小波、卢勇、***、黄海燕、江少凤、简耐生、李国华、何曦、钟玉兰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工匠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辉、毕妙珠、曾小波、卢勇、***、黄海燕、江少凤、简耐生、李国华、何曦、钟玉兰撤回对被告广东工匠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辉、毕妙珠、曾小波、卢勇、***、黄海燕、江少凤、简耐生、李国华、何曦、钟玉兰负担。
审判长  肖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