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236行初265号
原告贵州信达天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MFU529。
法定代表人周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173L。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6日,住湖北省房县。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0日,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贵州信达天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信达天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信达天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信达天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信达天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天 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梁 艳 林
书 记 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