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2354号
原告:四川恒阳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6**8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25PPQ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88号自编四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9103573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恒阳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恒阳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阳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阳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4元,由原告四川恒阳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