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泓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07民初2130号
原告: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88号自编四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衡阳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5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衡阳泓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蔡伦大道56号金铭大厦56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衡阳市柯悦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17号中信大厦2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泓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柯悦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广东宏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