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7630号
原告: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吕荣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石文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