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30号
原告:***,女,1965年4月22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105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钱小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通大道1111号。
负责人:谢元明。
原告***与被告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宏公司)、上海晨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以下简称第一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诉称,晨宏公司为开展建筑工程业务,在南通市通州区金通大道1111号设立第一工程处。2019年6月10日,其与第一工程处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其工作岗位为财务,工作期限为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月工资为6000元,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配合推进处理多个项目,但被告方从2020年1月起再未支付过任何劳务费。其多次催要,均未果。案涉《劳动合同书》真实有效,第一工程处系晨宏公司下属部门,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费684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丈夫顾海晏系该院在编干警,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遂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丈夫顾海晏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为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绍云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