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82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三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71465083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老河口市洪山嘴镇人民政府(老河口市梨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82MB0Q983399。
负责人:***,系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老河口市洪山嘴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