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4民初90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12日,汉族,住宜城市,
原告***与被告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程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