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民终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孝昌县孟宗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易昕,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三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孝昌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中,老河口市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虽然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但因其中孝昌县交通运输局胡国友的签字是事后补签的,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故一审法院以《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8)鄂09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孝昌县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