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隆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昆明恒隆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官法执字第1648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昆明恒隆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1079号综合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恒隆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昆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85564元,执行费71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昆明恒隆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划拨,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蔡学良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