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美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5673号
原告:***,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广州市美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2201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25630827T。
法定代表人:丘璇。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美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红梅
书 记 员 陈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