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25150号 原告:**,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男,200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州市美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6号2201自编2201-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2563082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其,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女,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美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璇公司)、第三人**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时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工程款40937.10元及利息1013.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某于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两人共生育一名子女**,**某于2020年9月1日死亡。第三人**其、***为**某的父母。**某与美璇公司存在劳务工程合作关系,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某按照合同约定规范及质量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期完成该项目,并竣工验收。合同约定**某为美璇公司承建佛山市顺德区***机关服务中心-××镇××室修缮工程(工程合同总价款为42203.20元),被告美璇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开具发票金额40937.10元,佛山市顺德区***机关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支付被告工程款40937.10元。该工程款为**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继承人也未对**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现原告**与第三人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美璇公司辩称,1.××镇××室修缮工程(工程合同金额:42203.20元)是通过原告父亲***介绍,**某挂靠被告,由被告与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2.被告与**某,双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有相关的条款约定,约定工程由**某实施。3.**某在2020年1月17日通知被告开出工程发票给业主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机关服务中心,发票金额为40937.10元,被告把发票原件邮寄给**某本人。4.截止2020年9月15日,被告还没有收到业主工程款,**某的哥哥来电话告知被告其弟弟**某已去世,但是这个项目的发票(发票金额40937.10元)还在**某哥哥手上,然后被告告知**某哥哥让其把这张发票原件交业主单位并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5.被告在2020年12月21日收到业主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机关服务中心转账的工程款40937.10元,收到工程款前,被告已代垫税款。6.收到工程款后,**某的哥哥来电询问是否收到款,被告告知其已收到工程款,**某的哥哥交代该工程款暂时不能付给原告**,要等他们解决完家庭纠纷后再沟通由谁来办理请款手续;原告**也来电询问这个项目工程款是否到账,被告也告知其已收到,原告**说由她本人过来被告处办理请款手续,但后期被告一直未见原告**本人过来办理请款手续。7.被告与**某签订的协议中有相关条款,按照该协议的第八条管理费及税金的计算方法,本工程总工程款为40937.10元,其中管理费用为1637.48元,税金为552.46元,被告与**某的最终结算工程款金额应为38747.16元。8.根据协议中第十四条的第二点乙方责任的第4点,工程完工后,**某负责将工程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及建筑施工许可证交给被告保管,至今被告未收到相关文件,故未达到付款给**某的条件,故不应支持原告提出支付利息的诉求,综上,本工程总结算金额是38747.16元,并非原告提出的41950.29元。9.因原告**与第三人存在遗产分割问题,需要原告**和相关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相关财产继承人的文件,再按照被告与**某签约的协议的第十三点办理请款手续申请。 第三人**其、***述称,对结算金额38747.16元无异议,应由两原告以及两第三人平均分配上述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机关服务中心作为甲方(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与被告美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镇××室修缮工程,工程合同总价款为42203.2元,该价款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该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数额相等的有效合法发票,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价的下浮97%的工程款。 被告美璇公司作为甲方与**某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根据与**机关服务中心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名称为××镇××室修缮工程。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上交甲方管理费及税金按以下标准收取,管理费为合同总价的4%(如结算价超过合同价则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甲方在每次收取工程款时按比例扣除;如开税率3%增值税普通发票,联营方须按开票金额的50%提供材料增值税普通发票+35%劳务发票给甲方,另外按5%收取相关税费。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方在收到业主每期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必须费用后在五天内(三个工作日)将款项转至乙方指定的对公银行公账,业主工程款必须汇到甲方账户,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资金。合同第十四条中约定,乙方在工程完工后,负责将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及建筑施工许可证交给甲方保管。 **机关服务中心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上确认××镇××室修缮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机关服务中心在《***工程建设项目付款申请表》上确认××镇××室修缮工程的结算造价为40937.1元,验收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21日,**机关服务中心向被告美璇公司支付了工青妇办公室修缮工程费用40937.10元。 另查明,原告**与**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一名子女**。第三人**其、***为**某的父母。**某于2020年9月1日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某与被告美璇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某承包××镇××室修缮工程。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工程建设项目付款申请表》的内容显示,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0月10日验收,**机关服务中心已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为40937.10元。**机关服务中心已向被告美璇公司支付了该工程款40937.10元,由于《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某应向被告美璇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及税金,被告美璇公司认为在扣除管理费1637.48元、税金552.4元(税金总额2046.86元,扣除**某已经支付的1494.4元)后,被告美璇公司应向**某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38747.16元。由于**某已死亡,因此被告美璇公司应向**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第三人**其、***支付该工程款。被告美璇公司认为工程款金额应为38747.16元,对此原告**、**、第三人**其、***均予以确认。因此,本院确认被告美璇公司应向原告**、**、第三人**其、***支付工程款金额38747.16元。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1013.19元,原告明确该利息是从被告收到款项之日计算至其起诉之日止,对此被告辩称因**某死亡,其已通知原告办理相应工程款手续,被告并非故意拖欠工程款,故不同意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确认被告通知其办理手续,并认为是因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故无法办理手续,遂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本案审理的情况反映,被告并没有故意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美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三人**其、***支付工程款38747.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4.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美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2元,由原告**、**负担3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