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84执149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棋杆小坑村京珠高速公路鳌头出入口地段之一。
法定代表人:陆润标。
被执行人:广州市景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城郊街城新路13号101。
法定代表人:邓嘉文。
关于广州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景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景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650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景锋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一个,并对其进行扣划得款186878.59元,经本院确认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84215.59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113434.41元及违约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84执14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行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