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022执恢667号
台州市巨力电梯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台三商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巨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1022执恢66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