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宏建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1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体育路雅和东郊城2栋1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晓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02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1日签收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11396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核实,本院至今未收到***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赖凯文
审判员 危 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