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18215。
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渊,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馨雨,系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中央公园云顶1978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0570629159。
法定代表人:陈作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贵平,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宴,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24元,减半收取15112元,由上诉人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75.50元,上诉人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3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代艳
审 判 员 付振义
审 判 员 唐丽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周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