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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地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7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地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地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缴、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