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9执951号之四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9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为货款181611.6元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受理费4693.72元、财产保全费3379.72元、保全担保费500元、执行费2753元。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安燕具体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21年2月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进行查询;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渝XXXXXX汽车一辆;2021年3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路XXX号XX幢X单元X-X号、南岸区XX路XXX号XX幢X单元X-X号房屋;2021年3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XX号X幢X-XX-X房屋;2021年6月23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汽车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9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  黄 飞 审判员  陈 琼
书记员  覃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