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洪军建材经营部与胡学文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洪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D876C。
经营者:田贵忠。
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六支路6号天下城3幢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85011G。
法定代表人:杨载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洪军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渝0105民初19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61070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7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龚建勇
审判员 郭胜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潇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