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维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5执1922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维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5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48401元及相关费用。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是,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448401元及相关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明航 审 判 员 彭 磊 审 判 员 李 好
法官助理 陶 冶 书 记 员 曾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