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405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2613XL。
法定代表人:李天富。
第三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六支路6号天下城3幢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85011G。
法定代表人:杨载富。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登记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立案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华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魏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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