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62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4173D。
法定代表人:马利树,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白杨路38号总部基地A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060514257E。
法定代表人:朱有军,主任。
第三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六支路6号天下城3幢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85011G。
法定代表人:杨载富,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第三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