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45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5月29日出生,重庆市武隆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6月18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77311.8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案件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777311.8元及案件受理费、债务利息、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20执45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9)渝0120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克中
审 判 员  吴* 斌
    审 判 员  张  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廖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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