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朗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58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B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31148A。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航,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被执行人:重庆朗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0516460Q。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4号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85011G。
法定代表人:杨载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津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朗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渝0116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金27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92元等。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无房产、车辆。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在工商注册地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1月1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案被执行人陈利尚未履行债务,即偿还申请人本金27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92元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58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曾宪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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