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85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芦塘三雅二队洗火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01886416L。
经营者:何炳焕,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忠,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香蜜三村5号楼B座30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933XH。
法定代表人:郑棉武。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骐升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32号(自编6号)三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MC5227。
法定代表人:邱利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诉被告深圳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骐升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302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负担。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紫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