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860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芦塘三雅二队冼火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01886416L。
经营者:何炳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忠,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颜雪凤。
被申请人:深圳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亭社区梅华路1号梅华1号大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933XH。
法定代表人:郑棉武。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诉深圳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骐升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4218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032.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5032.1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69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