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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泓融发贸易有限公司诉广东中建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中建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6693号
原告:深圳市泓融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建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中建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泓融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建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中建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泓融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建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中建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