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1829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周征宇,总经理。
被告: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曾用名:广东中建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U1区第8栋(8)3单元12层4号花果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GWFPX7C。
负责人:李学文,经理。
被告: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中建富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童心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05071X8。
负责人:唐国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因双方和解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国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