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云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窗有限公司、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355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创业园四路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33571Q。
法定代表人:赵蕊。
被执行人: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童心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05071X8。
法定代表人:唐国华。
被执行人: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北89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14912862C。
法定代表人:罗立思。
申请执行人广东***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25509.00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广东***窗有限公司经领款后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21)粤0305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09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355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