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3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5区翻身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467375。
法定代表人:雷细霞。
被执行人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北89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14912862C。
法定代表人:罗立思。
被执行人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童心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05071X8。
法定代表人:唐国华。
被执行人林亚兴,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栋1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855323。
法定代表人:宁永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广东中建机电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亚兴、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7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0)粤03民终17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73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彭美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