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6民初55号
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桂兴村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7XLT2N。
法定代表人:马皓荣,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办事处西大街果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6150。
法定代表人:曾繁忠。
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重庆民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衍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谭双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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