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

秀山通达租赁站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民初1320号
原告:秀山通达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社区滩脚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UD70E8Y。
经营者:朱传德,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重庆市秀山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办事处西大街果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6150。
法定代表人:曾繁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0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通达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通达租赁站于2022年4月15日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债务已清偿,原告据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秀山通达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秀山通达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龙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思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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