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208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办事处西大街果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6150。
被告:**,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
被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的合法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2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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