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号
原告:甘孜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AC8EQL5N,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滨路22号3—1—008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好平,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6150,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办事处西大街果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孜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甘孜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分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孜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分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孜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甘孜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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