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群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4836号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群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东金华居委会**组。
经营者:***,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办事处西大街果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6150。
法定代表人:曾繁忠,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群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群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群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群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群红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