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2民初889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和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和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莫应裕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