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九中执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和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16-21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出口加工区外东外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720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和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珠海市和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款本金188132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另计),并承担诉讼费24036元、执行费21454元。本院已执行1905356元,尚有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