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18207号
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红山路219号、218号二层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866401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觅知,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为1188元(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375元),由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