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86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珠海市和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红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86640155。法定代表人:吴常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峰,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觅知,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9987。
法定代表人:任予锋。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186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44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判决款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186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443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