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珠海市和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民初18611号
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珠海市和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红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86640155。
法定代表人:吴常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峰,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觅知,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9987。
法定代表人:任予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燕,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峰、曾觅知,被告四川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6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66000元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发电机系统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中山市××××村华南现代中医药城百灵达工业园,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并安装调试套发电机组,保修期为工程移交后二年;工程总承包价格为950000元,分四笔支付,第一笔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定金即95000元,第二笔在发电机组设备到现场(以送货单为准)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380000元,第三笔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以出示合格环保检测报告为准)结算至合同总额的95%即427500元,第四笔余款5%待保修期两年满后免息付清即47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告出具了调试验收单,于2016年7月20日出具了委托第三方作出的检测报告。但被告仅向原告累计支付了第一笔定金95000元,第二笔价款380000元,第三笔仅支付部分价款209000元(原告因交易习惯已开具950000元全额发票给被告),尚有233500元未支付,第四笔款项47500元应在保修期两年满后(工程移交后二年为工程质量保修期,即2019年11月6日后)免息付清。至今,被告已合计支付684000元,尚有款项266000元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都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四川六建公司辩称,1.其因为涉案项目发包人中山百灵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达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向下游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并非恶意违约。被告已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因案件尚未审理完毕,被告一直未获得相应的工程款。2.确认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84000元,但对原告主张的尚欠工程款266000元持有异议。(1)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至2019年11月6日才到期,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暂时无权主张,且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仍待百灵达公司确认,原、被告双方还需就此部分质量保证金进行具体结算。(2)合同价款已经包含税费,被告付款前原告应当向被告开具正式的工程发票,但原告仅向被告开具了88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按88万元计算,扣减已付金额684000元,被告仅需支付196000元,剩余款项需要原告先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发票后,被告才应向原告支付。(3)被告为原告施工垫付了水电费3726元,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故应从被告欠付的工程款扣减相应的水电费。3.本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无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的内容,被告实际提供了涉案工程的主材、辅材,并提供了安装劳务,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价款不仅包括劳务款,还包括了原告代买发电机880000元的货款。因此,本案欠款不是工程款性质,原告也不能适用工程款逾期付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来主张利息。即便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也应当从2017年11月7日原告移交涉案工程之日计算,利息的计算标准则应当适用上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16日,四川六建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和田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中山市××××村华南现代中医药城百灵达项目发电机系统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发电机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中山市××××村华南现代中医药城百灵达工业园;工程内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房设备及设备安装、调试及报建工程,发电机房到低压配电房发电机配电柜电缆及电缆连接,发电机房相关配套设计和安装,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和要求,按照包工、包辅材、包图纸内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装并按照本招标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范围及内容采取合同总价包干承包方式进行总价包干,并负责办理本工程报建及验收手续;承包商包人工、辅材、机具、主材、设备及主材、设备检测费、辅材、机具的采购费、检测费、保管费等,不包土建基础、水源、排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的全包干承包方式,总承包固定总价为950000元;工程完工后,乙方经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验收,如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为主;工程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在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工程正式移交之日;工程移交后二年为工程质量保修期,其它分项工程保修期超过二年,按国家规定期限执行保修期;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定金,发电机组设备到现场支付合同总额的50%(以送货单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至合同总额的95%(以出示合格环保检测报告为准),余款5%待保修期满两年后免息付清,乙方每次收款时需要提交有效的等额发票。
2.2015年12月15日至21日期间,和田公司已就有关发电机设备向四川六建公司提供了价税合计8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和田公司完成前述发电机供货安装合同施工内容后,委托案外人广东中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就前述施工项目进行环境检测。2016年7月20日,中润公司百灵达城项目出具(中润)环境检测(2016)第0715027X号检测报告,反映:发电机废气排放口烟气黑度检测结果为林格曼0.5级;发电机作为主要声源,发电机房对应边界南外1米、东外1米的噪声级LeqdB(A)分别为57.4、58.3。
4.2016年6月28日,和田公司与四川六建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签订柴油发电机组调试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调试内容及结果反映:发电机组起动运行正常,无漏油、无漏水,显示及参数正常;发电机组联动起动停机正常,机组可投入正常使用,并可移交。2017年11月7日,和田公司向四川六建公司移交设备及资料移交清单、监测报告移交清单,四川六建工程师李光强及现场公司人员分别签收前述清单。
5.四川六建公司陈述,其从发包方中山市百灵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达公司)承包整个百灵达项目,后将该项目中的机电分包工程给和田公司施工。庭审中,和田公司与四川六建公司确认,涉案发电机供货安装工程总造价为950000元,四川六建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84000元,该工程保修期应在2019年11月7届满。
6.2013年8月11日,百灵达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四川六建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标准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方,但下列情况除外: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专用条款未明确约定承包人有权分包工程。
庭审中,和田公司明确表示无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施工内容为发电机安装调试,属于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范畴,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已查明事实可知,四川六建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从发包人百灵达公司处承接百灵达项目的施工后,将其中机电安装分包给了和田公司施工。因施工合同并未约定机电安装工程属于可以分包的范围,亦无其他证据反映该工程分包已取得百灵达公司的同意,且和田公司自认其无相应资质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规定,四川六建公司与和田公司签订的发电机供货安装合同应属无效。
涉案工程总造价为950000元,四川六建公司支付和田公司工程款684000元,尚余工程款266000元未支付。发电机供货安装合同并未约定和田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系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故和田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只是合同附随义务,四川六建公司不能以该附随义务对抗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主要义务,故四川六建公司以和田公司尚有部分已付工程款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相应工程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垫付的水电费,四川六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从工程余款中扣减水电费3762元的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但因发电机供货安装合同约定总造价的5%待保修期满两年后免息付清,双方确认工程质量保修期于2019年11月7日届满,工程余款47500元(950000元×5%)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本院认定四川六建公司到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为218500元(266000元-47500元)。
四川六建公司未依约结清工程欠款,造成和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和田公司主张四川六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验收单后,和田公司实际于2017年11月7日移交有关设备资料及环境检测报告,参照发电机供货安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至合同总额的95%(以出示合格环保监测报告为准)”的约定,逾期利息应自移交环境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次日即2017年11月8日起算,故本院认定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工程欠款21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8500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21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2元、诉讼保全费2087元,合共8089元(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和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6元,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63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陈妙红
人民陪审员  冯翠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婉霞
谢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