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滨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381行初6号
原告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红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82456293g。
法定代表人钱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武汉滨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刘晋元,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世纪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伟业公司)诉被告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丹江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27日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9日向被告丹江房产局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因武汉滨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滨湖公司)与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金林公司)与本案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向武汉滨湖公司及十堰金林公司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丹江房产局房屋登记职能已变更。原告前程伟业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丹江房产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前程伟业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江口市前程伟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现场做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