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异530号
异议人:广东云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海华新村金湾阁56-62栋P、P2号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45437902A。
法定代表人:冯云。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执行人:珠海高新区丰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机场北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247004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高新区丰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广东云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东云腾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如下异议请求:中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执299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的对***名下的位于珠海金湾区综合楼用地(产权证号:××)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行为。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3日,案外人广东云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原被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东云腾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位于金湾区的“乐满居”工程项目,即涉案执行的综合楼用地(产权证号:××)的地上建筑物。合同签订后,案外人作为承包人,依约建造了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包括支付了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工人工资、购买混凝土、钢筋、砖、砂浆、租赁人货梯、水电以及其他劳务费。案外人作为承包人为建设涉案建筑物支出了以上成本,承包人的劳动、建筑材料等已物化于涉案建筑工程,发包人***却没履行付款义务。现***因其他债务导致涉案建筑物须被执行,如果法院将该建筑物予以执行拍卖,则案外人认为应当优先付还案外人承建该涉案建筑所支出的工程价款,因此案外人特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涉案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与***、***、珠海高新区丰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0402民初8564号民事判决。***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4民终3597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珠海高新区丰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402执2990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粤0402执2990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珠海金湾区综合楼用地(产权证号:××)及地上建筑物。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异议人广东云腾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对本案执行标的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异议,实质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而非“执行标的异议”,不能阻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东云腾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李玉峰
审判员 涂永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