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6917号
原告:重庆哥尔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玉马路**(国家物联网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123558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351208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哥尔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哥尔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重庆哥尔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