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哥尔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哥尔摩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食安天下食品检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2民初4333号 原告:重庆哥尔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食安天下食品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哥尔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食安天下食品检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重庆哥尔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哥尔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