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24执异1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惟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吉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惟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第三人唐吉、刘晓威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第三人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为由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申请人未提交第三人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受理案件后也未能查证第三人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能有效联系到第三人唐吉、刘晓威,其注册资本金的缴纳情况无法查实。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查清成都吉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更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综上,第三人唐吉、刘晓威的出资情况无法查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惟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吉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惟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9)川0124民初68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为(2020)川0124执58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都吉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信息等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川0124执5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24民初6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成都吉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晓威,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唐吉、刘晓威,其中刘晓威认缴出资70万元、唐吉认缴出资3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19)川0124民初6895号民事调解书、(2020)川0124执581号执行裁定书、(2020)川0124执5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惟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胡本林
审判员 彭仁锦
审判员 赵 波
书记员 曹秋露